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否拒收不履行保證責任銀行開具之書面保證疑義
要旨
得否拒收不履行保證責任銀行開具之書面保證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得否拒收不履行保證責任銀行開具之書面保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府工三字第八九O一五三九五OO函。二、旨揭不履行保證責任乙節,如屬「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八條所定保證金,因銀行所負僅為採購案之保證金責任,尚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適用;如屬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則有上開條文之適用。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依本會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略以:「……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