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
要旨
「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行函詢「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廠商家數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行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八九)銀總(二)字第0二六五六號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辦理之公開徵求房地產,依本會「各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規定,對於得開標之應徵廠商家數並無限制,且因非公開招標,無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故機關因購置行舍房地作業之特性及需要,得於公開徵求招標文件中規定未達一定應徵家數,不予辦理後續程序,並得重行辦理公開徵求。三、機關依前揭辦法辦理公開徵求,應依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徵選文件載明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方式。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即應以議價方式辦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作不同規定。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