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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是否屬政府補助款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是否屬政府補助款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是否屬政府補助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89)內社字第八八四二五三六號函。二、 首揭經費係由公營農業金融機構(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之年度純益提撥,除中國農民銀行已完成民營化外,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省合作金庫仍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各級漁會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屬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應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正本:內政部副本: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台灣省漁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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