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依相關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所定會員資格,無加入成為會員之可能者,投標時得免繳驗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團體之證明
要旨
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依相關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所定會員資格,無加入成為會員之可能者,投標時得免繳驗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團體之證明
內容
主旨: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依相關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所定會員資格,無加入成為會員之可能者,投標時得免繳驗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團體之證明,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八八)北勞管道字第0四七0號函。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