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O二二一豪雨成災之縣市,如有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要旨
O二二一豪雨成災之縣市,如有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報載 貴縣轄區近日豪雨成災,如有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而有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但請確實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以比價方式辦理為原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其他縣市如有類似情形者,得比照辦理。正本: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註:本會98年8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377900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刪除第6條第1款:「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