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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度量衡法」將所屬噪音計送指定機構檢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會議日期 89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依「度量衡法」將所屬噪音計送指定機構檢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所依「度量衡法」有關規定將所屬噪音計送指定機構檢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台八十九研秘字第○三二五號函。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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