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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中「水管、電氣」之適用範圍。

會議日期 89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中「水管、電氣」之適用範圍。

內容

主旨:貴局就「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中「水管、電氣」之適用範圍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八九高市工務公字第三○七二號函。二、 旨揭招標原則中所稱「水管、電氣」僅限於水管工程及電氣工程部分,即一般工程實務上所慣稱之水電工程,並不包括來函所述「空調工程」、「電梯工程」、「停車控制工程」及「醫療氣體、設備工程」。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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