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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以實績作為特定資格之一,其他採購不得為之

會議日期 89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以實績作為特定資格之一,其他採購不得為之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關於廠商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油工89010245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以實績作為特定資格之一,其他採購不得為之。故機關不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第一款訂定實績規定。如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得依本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實績規定。該二款之主要差別為前者無後者關於實績之期間、比例或金額之限制。三、 前揭「工程實績」之採計,機關如欲以契約結算之金額為準,應於招標文件敘明。至於實績之契約金額如未包括加值型營業稅,得否允計入後採計乙節,請提出實際案例後再議。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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