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為保障施工安全提報之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員,如為「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一般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均符規定
要旨
廠商為保障施工安全提報之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員,如為「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一般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均符規定
內容
主旨:有關新竹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八九府農保字第六一三○號函詢廠商為保障施工安全提報之現場安全衛生管理員,如為「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一般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均符規定,請 查照。說明: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六二五號函轉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八九府農保字第六一三○號函。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行政院公共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詹 火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