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辦理之「國內航站大廈燈箱廣告」採購案疑點。
要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辦理之「國內航站大廈燈箱廣告」採購案疑點。
內容
主旨:貴委員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辦理之「國內航站大廈燈箱廣告」採購案所提疑點,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委員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八九)貞字第○一一一○二號函。二、 首揭採購案得標廠商已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期限繳交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作為履約保證金之用,惟其格式與招標機關之樣本略有出入,其情形屬可補正者,自宜由招標機關定期命其補正;如廠商逾期不補正,始撤銷決標,以避免矯枉過正。衡諸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難謂違法或失當。三、 本法訂有異議及申訴專章及採購稽核小組,是以招標機關違法或不當之採購行為,應可經由上開程序予以遏止。正本:立法院邱委員垂貞副本:監察院、交通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