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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業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業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有關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業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乙節,復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九)童托字第八九000六三號函。二、 首揭訓練,為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勞務之一種,其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三、 來函所稱「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尚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法律或命令,不得據以免除本法之適用。正本:內政部兒童局副本:內政部、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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