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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辛惠罃建築師事務所請釋同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採建築與水電、消防兩工程獨立分別發包,委託同一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其技術服務費用計算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辛惠罃建築師事務所請釋同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採建築與水電、消防兩工程獨立分別發包,委託同一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其技術服務費用計算疑義

內容

主旨:貴事務所請釋同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採建築與水電、消防兩工程獨立分別發包,委託同一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其技術服務費用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依上述工程建造費用之總合,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標準以下酌定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事務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八九辛建字第O O四號函。正本:辛惠罃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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