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委員會委員出席審查,其酬勞應如何支給(包含內外聘)一案
要旨
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委員會委員出席審查,其酬勞應如何支給(包含內外聘)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貴縣政府函,為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委員會委員出席審查,其酬勞應如何支給(包含內外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七八○號函轉貴縣政府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八府農林字第○一一二九六五號函辦理。二、 依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規定」,有關一般行政機關支給出席費,應以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亦即應以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專案研究性質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諮詢委員每次出席會議時,在新台幣二千元範圍內支給出席費,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則不得支給出席費,又其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故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附註:「各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12月18日院授主預字第1070102885號函修正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其第5點載明:「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