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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非建築物工程之委託事項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非建築物工程之委託事項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非建築物工程之委託事項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八寶建字第一一一一七號函。二、 非建築物工程之委託可依案件性質將規劃、設計、監造分別辦理,惟採分別辦理時應注意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另,隨函檢附同條第二項之函釋。至於分別辦理時預算金額之認定,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服務費用百分比係屬上限規定,機關如將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分項委託,其單項工作委託費用得增加之額度,該附表一附註一後段已有規定。至於非建築物之工程規劃服務費用,如機關未單獨編列,可於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費用百分比範圍內酌給之。正本:新竹縣寶山鄉公所副本:新竹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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