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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中運務段集集車站擬委由地方政府機關代管業務乙案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中運務段集集車站擬委由地方政府機關代管業務乙案

內容

主旨:貴局台中運務段集集車站擬委由地方政府機關代管業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十八鐵運客字第二七八九二號函。二、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或勞務,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首揭代管業務如符合上開辦法第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並依同辦法第三條規定,由 貴局及擬委託之地方政府機關分別報經隸屬之上級機關核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正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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