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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應於紀錄載明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事項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應於紀錄載明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事項

內容

主旨:貴局辦理高速公路服務區站餐廳及零售店經營評選招標案,其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應載明於紀錄之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業八八字第二六四二三號函。二、 首揭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會議紀錄應載明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係配合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評定應附理由」之規定,機關採序位法者,可參酌下列文字於紀錄載明之:「○○公司之標,經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定方式,評選結果序位第一,並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視其事實擇一載明)之決定,評定為最有利標」。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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