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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桃園市公所垃圾分類回收及壓縮打包廠委外操作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桃園市公所垃圾分類回收及壓縮打包廠委外操作

內容

主旨:貴市垃圾分類回收及壓縮打包廠委外操作,如符合「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可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所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桃市清字第八九000五三一號函。二、 首揭案件其於依評選結果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前,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合理之底價,並請注意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正本: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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