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其底價應由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要旨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其底價應由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OO六五八六號函。二、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其底價應由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之規定辦理。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四三二號函附件第五點答復內容並未限制上開施行細則條款之適用。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