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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苗栗縣政府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苗栗縣政府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以BOT方式辦理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八府環三字第八八○八○○一三五二號函。二、 來函說明二之(一),於停止開標決標前投標廠商之資格審查既未評定,自無允許廠商保留資格之情形。至於投標文件之發還,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已有規定。三、 來函說明二之(二),既無保留資格之情形,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四、 來函說明二之(三),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決標,於法有據,無需為此賠償投標廠商損失。五、 來函說明二之(四),重行招標,除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情形者外,均得參加投標。正本:苗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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