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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所屬機關採購之監辦所生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對所屬機關採購之監辦所生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對所屬機關採購之監辦所生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八北府工養字第四八八四六六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於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時,監視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至貴府所屬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上述程序之外之實質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貴府仍得本於權責通知其改正,或責成採購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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