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樹林市公所「財物兌換券」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要旨
樹林市公所「財物兌換券」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縣樹林市公所「財物兌換券」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八八北府工養字第四八三三二四號函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八北府工養字第四八六五○九號二函。二、 機關以「財物兌換券」補助民眾,由民眾持該券向廠商兌換財物,再由機關就兌換之財物付款予廠商,其性質與機關採購財物贈予民眾無異,應適用本法,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三、 前揭「財物兌換券」採購,依來函所述情形,尚非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稱特殊或巨額採購。四、 如為便利轄區民眾兌換財物,可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得標後須於指定地區提供兌換處所。但不得限制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以免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之規定。五、 機關選定兌換財物之廠商前,宜審查該廠商所能提供兌換之產品、價格、交貨期等,以確定廠商之履約能力。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