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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請准予「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函請准予「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

內容

主旨:貴公司再函請准予「台灣機電工程服務社」參與 貴公司輸變電工程技術服務標案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八)電輸字第八八一一○六二九號函。二、旨揭事項,本會業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五七號函復在案,請依該函辦理。個案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辦理之必要,請就個案提出申請。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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