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係闡明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採行協商措施時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
要旨
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係闡明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採行協商措施時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
內容
主旨:貴部所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子法部分條文 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審部伍字第八八O七七八六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本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本質上係規範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採行協商措施時之處理原則,而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係闡明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採行協商措施時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但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購作業,相關條文已有規範,並不牴觸本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與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目的不同,廠商依後者提出異議,機關仍應處理。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