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要旨
招標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內政部函報為「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及據以核釋之行政命令,屆時將停止適用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說明:本案係根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四九○號函辦理,兼復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四二五號函,並已分行。核復事項:一、 關於本院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函頒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本院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一一一五○號函釋規定:「招標文件及契約訂立應以中文為原則,惟有必要時或涉及特殊技術與材料之工程圖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得以英文表示之」,及本院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台八十五防字第○○五四三號函釋規定:「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得免予繳驗『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繳稅證明等文件參加投標」等各節,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二、 關於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函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及據以核釋之行政命令(計九十四則)建請停止適用一節,請該部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三、 至貴會為配合「政府採購法」施行及上開投標原則停止適用,併案所擬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一節,仍請貴會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正本:內政部、本院工程會副本: 院長 蕭 萬 長附註:本會88年12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訂定「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