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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

內容

一、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嘉市(財)字第○○二號函收悉。二、有關未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正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嘉義市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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