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場周圍地區接受民航局補助經費,辦理噪音防制設施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各機場周圍地區接受民航局補助經費,辦理噪音防制設施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各機場周圍地區接受 貴局補助經費,辦理噪音防制設施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航管六(八八)字第三九八五八號函。二、 前揭補助對象之選擇,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範範圍,合先敘明。至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依其身分適用本法之情形如次:(一) 若為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其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二) 若為法人或團體,則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適用本法。(三) 倘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本法。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