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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屏警後字第二一一七七號函。二、 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及評選事項,機關首長得否變更或不採納乙節,應視招標文件所載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而定。如招標文件已載明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則機關首長不得變更或不採納上開評選結果。正本:屏東縣警察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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