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二次招標是否應重訂底價
要旨
第二次招標是否應重訂底價
內容
主旨: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四五七六一三號函。另查本會並未收到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七六四四七號函。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