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參與九二一地震救災與復建工作致影響其履約期限之處理原則
要旨
廠商參與九二一地震救災與復建工作致影響其履約期限之處理原則
內容
主旨:有關廠商參與九二一地震救災與復建工作致影響其履約期限之處理原則,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後,廠商積極參與救災與復建行列,致影響其承辦或承攬之公共工程履約期限,機關得依契約非可歸責於廠商之規定及下列原則,參照動員機關之證明文件,調整履約期限:(一) 技術服務部分:依技術服務契約中人力配置之工時,扣除實際支援救災與復建工作之人力,計算延誤之時程,調整履約期限。(二) 工程契約部分:依據工程契約原核定之施工計畫(進度網狀圖),扣除實際支援救災與復建工作之機具、人力,計算延誤之時程,調整履約期限。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審計部、本會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