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變更設計之執行疑義
要旨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變更設計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變更設計所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金額,如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者,於辦理新增工程項目之議價時,政府採購法並未規定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惟考量機關於驗收時,亦應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該變更後之議價結果,以報請上級機關備查為宜。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八八北府交停字第四六三七七二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 任 委 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