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BOT方式辦理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計畫變更
要旨
以BOT方式辦理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計畫變更
內容
主旨:貴府以BOT方式辦理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工作之招標作業,有關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府環三字第八八○八○○一二四八號函。二、 首揭甄選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三、 貴府於本案截止投標後,考量自籌財源有所困難,擬將土地有價撥用費用改納入廠商應投資之金額,事屬重大之計畫變更,可能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故除屬依行政院頒「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與審核作業注意事項」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徵選公告已敘明可予變更之事宜,並依附記之變更程序辦理者外,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重行招標,並允已投標廠商決定是否保留資格重新投價格標,或撤回投標及返還已繳之押標金。正本:苗栗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