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外採購案,由國內廠商或國外廠商在台分公司代理國外廠商投標及簽約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要旨
國外採購案,由國內廠商或國外廠商在台分公司代理國外廠商投標及簽約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公司函詢國外採購案,由國內廠商或國外廠商在台分公司代理國外廠商投標及簽約者,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油料八八一一○三二七號函。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準此,前揭國內廠商或國外廠商在台分公司如為得標廠商,則其在我國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無論契約所定付款方式為何,仍應適用前揭規定。三、 來函所述以裝船文件為準,依信用狀付款者,可參酌「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訂定廠商將繳納代金之證明送機關查核之時間。憑裝船文件付款者,機關仍得於信用狀附記例如須有 貴公司出具之廠商已繳納代金證明,銀行方得付款之附加條件。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