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租借展覽場地是否應依規定收取保證金
要旨
租借展覽場地是否應依規定收取保證金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辦理租借展覽活動場地時是否應依規定收取保證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八)智秘字第八八三一三四六號函。 二、機關辦理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得免收保證金之情形外,應依本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洽投標廠商繳納。但如依交易慣例或事務之本質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與可能者,得免收之。正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