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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總政戰部建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答復總政戰部建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

內容

主旨:貴部建議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六條之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祥祉字第一四四五六號函。二、 依本準則第三條之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成立時機為「招標前」成立,其職掌包括於開標前「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為避免廠商事先知悉委員名單後與委員間有不法或不當行為,影響評選委員公正行使職權,該名單於評選前予以保密,有其必要。三、 廠商如認為個別委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得向機關請求該委員迴避。廠商如認為評選作業不公,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就不涉及個別廠商商業機密之部分,申請查閱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四、 綜上所述,首揭規定不宜修正。正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副本:國防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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