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處公路局辦理東西向公路台西古坑線E506、E507標工程委託監造,其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業經二次公開招標均未達法定三家而告流標,擬改採指定四家技術顧問機構邀標方式辦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案
要旨
關於 貴處公路局辦理東西向公路台西古坑線E506、E507標工程委託監造,其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業經二次公開招標均未達法定三家而告流標,擬改採指定四家技術顧問機構邀標方式辦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處公路局辦理東西向公路台西古坑線E506、E507標工程委託監造,其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業經二次公開招標均未達法定三家而告流標,擬改採指定四家技術顧問機構邀標方式辦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八八交二字第二一四八九號函。二、 檢附「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乙份(如附件),請依該表第六項規定辦理。另本案為查核金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如欲採限制招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正本: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