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付款還款保證
要旨
預付款還款保證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與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合辦「二十一期海外華商企業管理研習班」,是否應於契約中規定預付款還款保證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十八僑四事字第O三OO八一號函。二、 首揭「二十一期海外華商企業管理研習班」如屬合辦性質, 貴會支付之費用為補助款者,其經費支付方式及是否應規定需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屬委託辦理性質,為本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其有支付預付款者,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惟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保證金,故請 貴會自行決定該採購案是否需於契約中規定預付款還款保證。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