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務採購給付得標廠商預付款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還款保證。
要旨
勞務採購給付得標廠商預付款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還款保證。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採購給付得標廠商預付款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還款保證,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四五七六一二號函。另查本會並未收到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七六五一七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