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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預算年度調整需擴充六個月期限之處理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配合預算年度調整需擴充六個月期限之處理疑義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訂定之採購合約,於本法施行後始屆滿且原約條款中訂有『得續約』一年之擴充期限者,得續約一年。至於為配合預算年度調整需擴充六個月期限乙節,請擇本法第18條至23條所規定之適當方式辦理。如該六個月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可依本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規定辦理。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傳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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