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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推動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核認可業務等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推動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核認可業務等工作,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營建署執行「委託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推動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核認可業務等工作」乙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八OO一號函。二、 首揭委託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應視委辦經費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三、 另請注意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及同條第四項前段「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之規定。正本:內政部副本: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修正為「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並刪除第4項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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