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通知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請補正重行通知。
要旨
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通知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請補正重行通知。
內容
主旨:貴廠函請本會將燕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登錄為拒絕往來廠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廠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蓋總字第二七一八號函。二、 貴廠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對首揭公司之處置,未依該條規定於通知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請補正重行通知。三、 貴廠[國內採購財務往來廠商考核要點處理情形通報表]所列登記過失及停止投標權之處理情形、停權起訖時限及備考二,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不得採行,原致首揭公司之停權通知無效。正本: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瓶蓋工廠副本:財政部、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