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參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招標案疑義
要旨
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參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招標案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參加 貴處「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中小企業投融資輔導計畫」招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企(八八)秘字第九七二一號函。二、 首揭招標結果,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除該基金外僅一家廠商投標,而 貴處認為拒絕該基金參與,反不利於公共利益或公平競爭時,得免除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執行。正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