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得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
要旨
廠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得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後,廠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得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復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台八十八內移字第二六五七八號移文單轉 貴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融字第八八七一九一一一號函辦理。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因「審計法第五十九條」修正案同日施行,現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審計法施行細則關於採購作業之規定將不再適用,詳如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八八○四二七一號函(如附件)。正本:財政部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