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九二一震災之各種災後重建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要旨
各機關辦理九二一震災之各種災後重建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九二一震災之各種災後重建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總統於本(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震災期間,機關因救災而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改依「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緊急辦理之,並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另依同條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亦同。二、 鑑於九二一震災發生至今已月餘,需緊急處置之搶救用之採購事項已大致就緒,如無「緊急處置」之必要者,各機關不宜繼續援引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採購。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秘書處、企劃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