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處執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疑義
要旨
關於 貴處執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處執行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觀東工(八十八)字第三二○八號函。二、 關於來函疑義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擬採限制性招標,如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該採購如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客觀評選辦理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徵求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惟得不受三家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之限制,其評選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辦理。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亦得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三、 關於來函疑義二:如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無論係未達公告金額或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均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另本法第五十二條決標之規定亦無是否達公告金額之區別;至於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之採購,則不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四、 關於來函疑義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如投標廠商已符合此一規定,雖於審標過程中廠商符合資格審查者不足三家,機關仍應繼續開標。正本: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副本:交通部觀光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以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為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