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局辦理台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停機坪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開標相關事宜一案
要旨
關於 貴局辦理台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停機坪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開標相關事宜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局辦理台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停機坪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案」開標相關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場設(88)字第22884號函。二、 本案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辦理招標,因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三次,並於本法施行前再辦理第四次公告,惟後續之作業均於本法施行後執行,故其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均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先敘明。三、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序文規定略以:「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而本案之評審委員會業已於第一次公開甄選技術顧問機構(八十八年元月)時即成立,且第四次招標係於本法施行前公告,基於程序從新,實體從舊之法律適用原則,該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應屬有效。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