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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臺北縣立板橋醫院委託建教合作醫院代檢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臺北縣立板橋醫院委託建教合作醫院代檢

內容

主旨:有關臺北縣立板橋醫院擬委託建教合作醫院代檢乙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八八北衛三字第四八○四三號函。 貴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北縣板醫總字第二一二七號函。二、 前揭委託代檢事項,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勞務採購,個別項目之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須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者,則可依臺北縣政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三、 來函所列五種擬委託檢驗項目,其個別項目未達現行(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金額二百萬元者,如臺北縣政府訂定之前揭辦法允許採行限制性招標,自得據以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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