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履約爭議,建議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點所定方式解決或處理。
要旨
有關履約爭議,建議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點所定方式解決或處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院「擴建醫療大樓水電工程」案,承商申報完工日期之認定疑義,非關政府採購法令之解釋,其准駁應由 貴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八朴醫總字第四五八八號函。二、來函所述與廠商之履約爭議,建議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七十點所定方式解決或處理之。正本: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