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工程司協助公路局推動東西向快速公路工程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工作期間,再承攬與該計畫有關之設計業務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有所牴觸乙案
要旨
關於 貴工程司協助公路局推動東西向快速公路工程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工作期間,再承攬與該計畫有關之設計業務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有所牴觸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工程司協助公路局推動東西向快速公路工程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工作期間,再承攬與該計畫有關之設計業務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有所牴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工程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中工(88)業字第4012號函。二、 按來函所附之合約書影本第三條工作項目涵括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業務,且僅以東西向快速道路統稱,並未說明所參與之工程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係屬何一標案,故本會無法判斷是否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有所牴觸。惟如擬參與競標之設計標案亦為 貴工程司目前合約協助工程營建管理及設計審查之標案,因該合約業涵括營建管理及設計之審查,故應不得再參與該設計標案之投標。三、 另有關同一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工作分別辦理委託時,是否可由同一廠商承攬,本法並無明文禁止規定。正本: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副本:交通部公路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