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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處函請澄清「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投標資格乙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 貴處函請澄清「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投標資格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函請澄清「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投標資格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地鐵工字第880005141號函。二、 來函所指受委託辦理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其可否參加「施工監造顧問服務」,宜先就「施工監造顧問服務」擬協助辦理之工作內容釐清下列事項:(一)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工作是否包含監控「細部設計服務工作」;(二)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招標文件是否為負責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所規劃、設計;(三)施工監造顧問是否為施工廠商之分包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成員;(四)是否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以決定承辦細部設計之顧問機構,是否可參與首揭案件之投標。正本: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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