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辦理技術服務評選,擬以評選委員評予第一優勝廠商之評分情形,決定其服務費用多寡一案
要旨
貴府辦理技術服務評選,擬以評選委員評予第一優勝廠商之評分情形,決定其服務費用多寡一案
內容
主旨:貴府辦理技術服務評選,擬以評選委員評予第一優勝廠商之評分情形,決定其服務費用多寡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四○一○九五號函。二、 來函所附服務費用決定公式,其組成之理念不明,且以到場委員人數決定服務費用之多寡,合理性亦值商榷,建議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五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有關價格之規定辦理。正本:台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已有修正並分別移列至第11條、第17條、第24條及第25條。

